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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
通材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之一號五樓
被上訴人
太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萬里鄉○○路一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複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李玉卿~B法官 王本源~B法官 周明鴻

~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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