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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林紹雄
  • 被告
    台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二號 聲 請 人 林紹雄 相 對 人 台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執字第四一二九號執行事件中相 對人對聲請人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訴字一五五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 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 年執字第四一二九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五五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 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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