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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二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二五號

聲請人
莊義雄
送達代收人
黃永琛律師
相對人
堃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明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六0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六0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即台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肆張面額共計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存單號碼:AC0000000、AB

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號),准以同額之台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一四三號裁定,為聲請假扣押,曾提供擔保金即台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肆張面額共計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六0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怡雯

~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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