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四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張香奚 律師
- 被告
- 理音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裕文
右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叁
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智勝
~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