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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一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吳 右原告與被告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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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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