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 原告
-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 被告
- 昕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瑞龍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委任保證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就此兩造已以書面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切結書第十五條附卷可稽,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施月燿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