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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昕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龍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委任保證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就此兩造已以書面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切結書第十五條附卷可稽,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施月燿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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