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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瑞山、陳麗玉

  • 原告
    大慈紡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大慈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山 法定代理人 陳麗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 令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七千零三十一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 九日送達原告,業據原告陳明在卷。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曾家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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