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1154號
- 原告
- 忠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東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永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2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彭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主張受侵害之「無拉柄之結構」新型專利經訴外人李楊泰英、被告永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舉發案件,經於92年3 月26日裁定命在該舉發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026 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判決可稽,原告該新型專利經舉發撤銷確定,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