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 原告
- 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維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特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捌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壹佰叁拾捌元肆角,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叁佰柒拾元。
(二)提出兩造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靜芬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