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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一號

原告
重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成
複代理人
黃坤鍵
被告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戎煥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未付之貨款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惟被告辯稱兩造於買賣契約中合意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並提出買賣契約影本一份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永煌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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