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瑞山

  • 原告
    大慈紡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原   告 大慈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永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 永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柒仟陸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陸仟貳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壹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