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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二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二五號

上訴人
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二五號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柒萬伍仟貳佰捌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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