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 原告
-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元翔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本源
~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本源
~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