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 原告
- 皕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治
- 法定代理人
- 潘欽章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合約書第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智勝
~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