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生泰度量衡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泉銘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生泰度量衡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泉銘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同區○○○路十八巷六弄八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吳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潘曉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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