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宗仁
- 原告王博謙即君安商行
- 被告世紀開發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王博謙即君安商行 被 告 世紀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區○○路四段三四六號地下 一樓」,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委任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定金、權利金、保 證金等,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兩造所簽「契約書」第十五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