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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 原告
    王博謙即君安商行
  • 被告
    世紀開發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王博謙即君安商行 被   告 世紀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區○○路四段三四六號地下 一樓」,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委任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定金、權利金、保 證金等,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兩造所簽「契約書」第十五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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