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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
加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法定代理人
潘欽章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二三0號五樓之八,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勳

~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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