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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原告
登門數位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被告
邦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五號十七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七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左列事項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

一、被告主張有瑕疵之二千套上網包,請分別列明係原告何時所送之物品,數量各為若干?

二、系爭上網包因撥接電話更改致無法上網之瑕疵,合理應減少之價金若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雅玲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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