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 上訴人
- 合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舜帆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