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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清償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上訴人
合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舜帆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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