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 被 告 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 十四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馥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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