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倩如會計師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屬維京群島商快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指定甲○○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快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英屬維京群島商快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維京群島商快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各一份,而聲報鈞院備查,為此依前揭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甲○○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勳

~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