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3 日
- 原告甲○○、與相對人大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銀元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拾叁元。 (二)大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 (三)大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四)具狀陳明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卓中敏」之記載,是否「卓中敬」 之誤(撰狀人為卓中敬)。 (五)補繳郵費新台幣叁佰肆拾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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