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公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五號 上 訴 人 欽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被 上訴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設臺北 法定代理人 林寬照 住同右 當事人間給付服公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一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寬照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一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 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 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