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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公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林寬照

  • 上訴人
    欽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人間給付服公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五號 上 訴 人 欽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被 上訴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設臺北 法定代理人 林寬照 住同右 當事人間給付服公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一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寬照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一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 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 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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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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