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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
凱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亞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以司法狀紙載明: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並其住所或居所),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之聲明),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具繕本送至本院,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於前項上訴狀內並應表明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即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並其住所或居所),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及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曾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程式記載應記載之事項(未載明被上訴人、上訴理由),原審又未命其補正,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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