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 聲請人
- 緯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鑫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壹仟伍佰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四三二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一二八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同院九十一年度民執字第一四三二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八號債務人異議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