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帝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德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匯差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匯差債務等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F0附表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審 級│項目│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訴訟費用│三萬五千一百三十九元│││ 一 ├─────────┼────────────┼─────┤││送達郵費│一千零三十三元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六十八元 ││├─────────────┼────────────┼─────┤│ 總計 │三萬六千二百四十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二萬八千九百九十二元 ││(五分之四) │(35139+1033+68)*4/5=289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