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郭淑蕙
- 相對人
- 合鴻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丙○○
丁○○○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合鴻有限公司、甲○○○、乙○○、丙○○、丁○○○、己○○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三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F0附表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審 級│項目│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訴訟費用│壹拾肆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 ││ │ │ │ ││├─────────┼────────────┼─────┤││送達郵費│捌佰陸拾壹元 │不含已退郵││ │ │ │壹佰伍拾玖││ │ │ │元 ││├─────────┼────────────┼─────┤│ 一 │聲請公示送達費用 │肆拾伍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貳佰元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貳佰叁拾捌元 ││├─────────────┼────────────┼─────┤│ 總計 │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