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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庚○○
送達代收人
庚○○
相對人
瑞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瑞瑜貿易有限公司等五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零壹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瑞瑜貿易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F0附表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號┌───┬─────────┬────────────┬──────────┐│審 級│項目│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訴訟費用│柒萬零壹佰叁拾壹元  │ ││├─────────┼────────────┼──────────┤││送達郵費│壹仟零伍拾壹元 │不含退郵叁佰零玖元 ││├─────────┼────────────┼──────────┤│ 一 │聲請公示送達費用 │肆拾伍元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肆佰肆拾元 │ ││├─────────┼────────────┼──────────┤││戶政規費│壹佰肆拾元 │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貳佰零肆元 │ │├─────────────┼────────────┼──────────┤│ 總計 │柒萬貳仟零壹拾壹元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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