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何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何鈞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蔡澤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伍佰貳 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0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 ~F0 附表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裁判費用 │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叁元 │ │ │ 一 ├─────────┼────────────┼─────┤ │ │送達郵費 │伍佰陸拾伍元 │ │ ├───┴─────────┼────────────┼─────┤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壹佰叁拾陸元 │ │ ├─────────────┼────────────┼─────┤ │ 總 計 │叁萬零伍佰貳拾肆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