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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七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相對人
先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先農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舜帆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F0附表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七號┌───┬─────────┬────────────┬─────┐│審 級│項目│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十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九元 │││├─────────┼────────────┼─────┤││送達郵費│六百七十三元 │不含退回聲││ │ │ │請人之郵費││ 一 │ │ │一百七十七││ │ │ │元。 ││├─────────┼────────────┼─────┤│ │聲請公示送達費用 │四十五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二百元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一百七十元 ││├─────────────┼────────────┼─────┤│ 總計 │十一萬四千六百七十七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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