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躍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以台北古亭郵局二六八九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有關行使終止租約事由,詎因該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該通知無法送達,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之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登記表等影本為證等語。

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