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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
國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樺
法定代理人
蔡瑪莉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於本院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二○號提存事件提供之擔保物即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各新臺幣壹佰萬元十二紙,合計面額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號碼:NC82448-NC82459),准以現金或同面額之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號裁定准許變更提存物,經聲請人以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各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十二紙,合計面額壹仟貳佰萬元(號碼:NC82448-NC82459)為擔保物,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可轉換定期存單即將屆期,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政佑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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