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國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國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樺 法定代理人 蔡瑪莉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於本院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二○ 號提存事件提供之擔保物即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各新臺幣壹 佰萬元十二紙,合計面額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號碼:NC82448-NC824 59),准以現金或同面額之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 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號裁定准許變更提存 物,經聲請人以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各新臺幣(下同) 壹佰萬元十二紙,合計面額壹仟貳佰萬元(號碼:NC82448-NC824 59)為擔保物,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 上開可轉換定期存單即將屆期,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政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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