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二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代理人
- 葉乃齊
- 相對人
- 仰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世杰
- 相對人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壹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仰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世杰、甲○○、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F0附表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二號┌───┬─────────┬────────────┬─────┐│審 級│項目│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訴訟費用│九千五百八十五元│││ 一 ├─────────┼────────────┼─────┤││送達郵費│七百六十四元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一百七十元 ││├─────────────┼────────────┼─────┤│ 總計 │一萬零五百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