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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四號

聲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匯豐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右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七○一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前遵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七四九號裁定,提存新台幣貳拾玖萬元聲請假扣押在案。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各一件(均影本)為證。

二、惟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業經本院准予核發九十年度促字第三○八○八號支付命令,並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確定,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靜芬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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