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加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右原告與被告前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