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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六八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
加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右原告與被告前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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