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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
重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成
送達代收人
錢裕國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立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貳佰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貳仟肆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捌佰陸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曾家貽

~B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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