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二號
- 原告
- 重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成
- 送達代收人
- 錢裕國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立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貳佰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貳仟肆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捌佰陸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曾家貽
~B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