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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裕文

  • 原告
    甲○○○
  • 被告
    理音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張香奚  律師 被   告 理音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裕文 右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叁 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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