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一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吳 右原告與被告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