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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許永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告
美商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場九三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複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被告
光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銳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馮達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被舉發號數為000000000N01(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139439號),被舉發案名稱「具有萬用序列埠收發器的互補式金氧判照相機」專利權之撤銷案,其是否撤銷確定,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2年10月2 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271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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