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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1154號

原告
忠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東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永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主張受侵害之「無拉柄之結構」新型專利經訴外人李楊泰英、被告永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舉發案件,經於92年3 月26日裁定命在該舉發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026 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判決可稽,原告該新型專利經舉發撤銷確定,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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