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五號 原 告 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燕 送達代收人 鄭双森 法定代理人 康培元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電梯工程按裝 合約書第十七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