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 原告
- 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維新
- 被告
-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湯雄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七○號八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靜芬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