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七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龍嬴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陸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龍嬴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邀同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元,約定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五計付,按月繳納利息,本金屆期清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向原告所借本金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期,僅還部分本金,利息亦僅繳至九十一年二月十四日止,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即未再納應付之本金及利息,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九十六萬三千一百七十二元,及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公司變更登記表、收入傳票、轉帳支出傳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復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九十六萬三千一百七十二元,及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怡雯

~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