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媛 送 即清算人 吳子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