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凱連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八樓被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設日本國東京都品川區大崎一六一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徐嶸文律師 張桂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八十八年、八十九年及九十年之分類帳冊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