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
- 原告
- 德商斯瑪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富湧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李富湧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五號五樓
- 被告
- 宏德電腦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汐止市○○街一六九巷二七之一號九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一六九巷二七之一號九樓之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雅玲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