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八號 原 告 典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炯和 法定代理人 吳瑞安 法定代理人 趙國強 法定代理人 潘保留 法定代理人 莊沂德 被 告 萬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潘源淼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保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事務所係在台北縣鶯歌鎮○○○街三一號五樓 ;被告偉強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事務所係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四三七號 ;被告興寶油漆工程行營業所事務所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四一一號二樓;被 告萬安工程行營業所事務所係在台北縣鶯歌鎮○○路五四八巷一弄六號二樓,均 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