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八號
- 原告
- 典觀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炯和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安
- 法定代理人
- 趙國強
- 法定代理人
- 潘保留
- 法定代理人
- 莊沂德
- 被告
- 萬安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潘源淼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保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事務所係在台北縣鶯歌鎮○○○街三一號五樓;被告偉強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事務所係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四三七號;被告興寶油漆工程行營業所事務所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四一一號二樓;被告萬安工程行營業所事務所係在台北縣鶯歌鎮○○路五四八巷一弄六號二樓,均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