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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原告
高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村
訴訟代理人
廖妙麗
被告
競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瑩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規定至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第十九條),依照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周明鴻

~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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