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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
祥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告
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統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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