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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躍貿易有限公司、鑫國貿易有限公司發執行命令,惟被告晟躍貿易有限公司、鑫國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執行命令提出異議,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參萬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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